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工程學會章程
《民國81年元月26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並根據內政部81年2月28日台(81)內社字第8178280號函修正》
<本會章程再經86年7月5日第四屆第六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會章程再經92年3月15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92年7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20028355號函修正>
<<本會章程再經93年5月16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本會章程再經97年5月4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97年9月5日台內社字第0970146223號函修正>>
<<本會章程再經98年5月3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98年8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80151517號函修正>>
<本會章程再經108年6月9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108年7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80044915號函修正>
<本會章程再經110年11月19日第十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111年2月10日台內團字第1110280231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C.S.A.E)】)。
第 二 條:本會為非營利團體,以加強汽車科技之交流與服務及促進國內汽車界之整合,提升汽車學術技術水準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構所在地,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國內適當地點,及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或地域性委員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促進汽車學術及技術交流,辦理汽車相關技術教育訓練與學術合作,強化汽車科技水準,建構汽車科技創新研究發展環境。
- 協助政府建立全國汽車之保養檢查制度及汽車檢驗儀器之檢查與校正制度,以確保汽車檢驗結果之客觀性與公正性。
- 推廣及宣導推展研發動力車輛廢氣汙染控制新知科技。與訓練汽車廢氣污染控制技術等科技新知。
- 接受委託辦理汽車專業技術及車禍鑑定與風險評估、車輛性能檢測與品質規範審查,並受託研究協助公私部門機構辦理汽車專業技術各項制度規章之建立及人才之培育訓練工作。
- 確保維護各級會員享有法定暨本會章程所定之應有權益。接受政府或民間委託,辦理汽車專業技術公路監理、交通、環保與相關法規研究或相關專業人才等訓練。
- 協助公民營汽車駕駛訓練機構之業者改善經營環境,提供人力資源與向上級反映建議決策。
- 輔導駕訓機構正常化教學,並提供各級講師、教練及從業人員汽車相關專業訓練。
- 政府或民間委託辦理汽車相關從業人員之就業諮詢輔導、教育訓練工作及其他與本會有關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為初級會員、正級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及永久會員。
一、初級會員:
- 大專汽車相關科系肄業者。
- 高中(職)畢業從事汽車相關工作者。
- 從事汽車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 高中(職)汽車科應屆畢業班學生。
- 具有汽車駕駛教練證或丙級技術士證。
二、正級會員
- 大專汽車相關科系畢業者。
- 高中(職)汽車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 初級會員三年以上者。
- 大專汽車科系應屆畢業班學生。
- 具有汽車乙級技術士以上、技工執照、駕訓機構汽車構造講師、班主任證書、交通法規講師及汽車考檢驗證。
三、團體會員;認同本會旨機關團體。
四、榮譽會員:凡對汽車工程學術、事業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由本會理監事十人以上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事蹟,經理事長聘設審查小組初審合格後,送請全體理監事會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之同意,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永久會員:具備正級會員資格且一次繳清十年常年會費者。
六、榮譽理事長及顧問:理事長卸任後,或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由理監事會議提報送大會通過後敦聘為本會榮譽理事長或顧問。
第 八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會員代表):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會員(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自動喪失其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第 九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初級會員、無被動選舉權、榮譽會員僅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第十六條:一、本會置理事廿七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三、通信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訂定,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之,但不得連續辦理。
四、為使會務順利傳承推動,前屆理(監)事得為下屆理(監)事當然候選人,並應保留至少三分之一當選員額至下屆理監事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五、本會置榮譽理事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由理監事會同意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敦聘之;並得參加理監事會議以上之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員會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一、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
二、在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選舉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廿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得置副秘書長三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擔任本會有給職專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或經由會員票選決定。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個人會員
會員等級 | 會 費 | 權 益 |
1.初級會員 | 500元(入 會 費) | 1.選舉權 |
700元(常年會費) | 2.大會表決權 | |
2.正級會員 | 500元(入 會 費) | 1、2同上 |
1,200元(常年會費) | 3.被選舉權 | |
3.永久會員 | 12,000元 | 1、2、3、同上 |
(二)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等級 | 入會費 | 常年會費 | 會員權益 |
公司團體 | 1000元 | 4,000元 | 派2人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
社會團體 | 2,000元 | 10,000元 | 派2-4人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
學校團體 | 2,000元 | 5,000元 | 派2人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本會得設置下列各委員會及分支機構
一、學術論文委員會。
二、編輯出版委員會。
三、技術服務委員會。
四、教育訓練委員會。
五、總務會計委員會。
六、會務活動委員會。
七、汽車考檢委員會。
八、就業輔導委員會。
九、北部委員會。
十、中部委員會。
十一、南部委員會。
十二、東部委員會。
十三、兩岸交流委員會。